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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
2009-11-04 09:19  

 

     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。近年来,随着全球气候异常变化加剧,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、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,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,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。各级政府面临着依法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艰巨任务。新中国成立以来,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,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,不断加快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的步伐,不断加快突发事件的单行法律30多部、行政法规30多部,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是,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和应急法制建设方面,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:一是,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,统一、协调、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。二是,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,危机意识不够高,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,有力。三是,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、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、机制不够完善,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,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。四是,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不够健全,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、危机意识有待提高。五是,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不够完善,有的突发事件的应对还无法可依。为了提高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,及时有效控制、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促进社会和谐,迫切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。

   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,国务院法制办于2003年5月组织力量研究起草这部法律。在认真学习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应对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一系列方针、政策、措施,全面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实践经验,研究借鉴国外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,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数易其稿,形成了《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(草案)》,经国务院常委会议两次讨论修改,于2006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,于2007年8月30日全票通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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